【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3-04-09 |
【颁布单位】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2003-05-01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发改价格〔2003〕82号 |
【首选类别】 | 财政综合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关于申请调整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有关收费标准的函 |
国家质检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申请调整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有关收费标准的函》(
一、各级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的代码证书收费,包括证书工本费、技术服务费和
(一)证书工本费,按现行收费标准执行,即正本每份10
(二)调整技术服务费标准,由每家35元调整为每家90元。
(三)统一IC卡工本费标准,收费标准为每卡40
发放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IC
二、取消部分省收取的入网费、年度信息服务费、数字技术应用服务费、信息网络技术服务费和变更手续费等代码证书方面的收费,其他类似的收费项目也一并取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清理代码证书收费,取消本通知规定以外的收费项目,纠正将代码证书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