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3-04-08 |
【颁布单位】 | 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国税发〔2003〕39号 |
【首选类别】 | 税收制度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普及税收法律知识,增强公民依法诚信纳税意见,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税,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充分发挥税收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税收法制宣传,做好普及税法工作通知如下。
(三)要搞好针对性税收法制宣传。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将税收法律列为普法考试内容,并开展税法进社区、税法进学校等多种活动,切实推进此项工作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