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2-12-27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2003-01-01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企〔2002〕651号 |
【首选类别】 | 企业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国家计委关于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电价问题的通知 |
国家计委以《国家计委关于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电价问题的通知》(计价格
二、湖南、江西、柯南三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分别调整为0.98分/千瓦时、l.12分/千瓦时、1.24分/千瓦时。
三、华东区销售电价受葛洲坝提价影响甚微,故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仍按原标准征收,提价影响由华东区有关省(市)自行消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