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2-12-20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税〔2002〕198号 |
【首选类别】 | 税收制度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中国光大银行在核销和处置原中国投资银行不良资产过程中的有关财务、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中国光大银行在
二、在上述期间内,中国光大银行接收原中国投资银行不良资产形成的损失,凡符合税收规定呆账损失条件的,经其总行报主管税务部门审核确认后,准予按实际损失额直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从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