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2-12-20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 【实施日期】 | 2002-12-20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建〔2002〕742号 |
【首选类别】 | 经济建设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
第五条
第六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对违反规定、徇私舞弊、骗取补贴资金的各级管理机关、单位及个人,依照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对补贴资金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举报。 |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