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2-11-13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办库〔2002〕56号 |
【首选类别】 | 国库管理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继续清理整顿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通知 |
根据《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继续清理整顿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通知》(监发
四、为进一步明确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管理的有关政策,在中央财政预算单列的各集团公司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也应执行《办法》,并按照《办法》中所规定的程序,对其所开设的银行账户报相关财政部门审批。
五、各中央一级预算单位要抓紧督促、落实本单位及所属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制度的执行工作间,对按规定要求清理检查拟保留的银行账户要尽快报相关财政部门审批,最晚不迟于2003年1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