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2-11-11 |
【颁布单位】 |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计价格〔2002〕2436号 |
【首选类别】 | 财政综合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关于商请核定收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的函 |
司法部:
你部《关于商请核定收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的函》(司发函[2002]14l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收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的复函》
一、你部向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并符合条件的人员收取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套证书
二、你部收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你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