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2-08-05 |
【颁布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 | 【实施日期】 | 2002-08-01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国税发〔2002〕98号 |
【首选类别】 | 税收制度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业务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和保险行业竞争的日趋激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业务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的营销员取得收入发生的营销费用税前扣除比例已显偏低,应及时进行调整。为提高保险营销员(非雇员,下同)的展业积极性,现就保险业营销员取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保险业营销员每月取得佣金收入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可按其余额扣除不超过25%的营销费用,再按照个人所得税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具体扣除比例。
二、由于保险公司计算机管理手段比较先进,财务核算较为规范,各地对保险业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一律不得采用核定征税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必须实行查账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