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2-06-03 |
【颁布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国税函〔2002〕506号 |
【首选类别】 | 税收制度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关于2001年度和2002年度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属证券营业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申请 |
近接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一、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包括2001年纳入汇总纳税范围的新设、受让的8
2002
二、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应将特区内业务与特区外业务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在地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