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2-04-26 |
【颁布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国税函〔2002〕360号 |
【首选类别】 | 税收制度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关于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 |
近接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中国重汽发字[2002
一、同意中国重汽集团所属全资控股的
二、鉴于中国重汽集团亏损数额较大,并且近期难以全部弥补的实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同意中国重汽集团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在2002年度暂不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重汽集团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动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中国重汽集团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检查和监管;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