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1-11-07 |
【颁布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国税函〔2001〕819号 |
【首选类别】 | 税收制度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
根据财政部
两证收费收入不及时足额缴库,截留、坐支和挪用,不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而且严重影响财政部对国税局系统2001
一、两证收费实行“收支两条路线”管理以后,无论是纳税人自行向银行缴纳还是征收单位自收汇缴,均应按有关规定及时缴入国库。纳税人滞纳的,征收单位要催缴并课征滞纳金直至处罚;征收单位自收汇缴的,要比照税款管理,不得拖延、坐支。
二、各级国家税务局要按照《两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尽快把总局已下拨的两证专项经费拨到各基层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