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1-10-16 |
【颁布单位】 | 外经贸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外经贸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6号 |
【首选类别】 | 金融财务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吸收外资参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称“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重组与
处置,保护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外商投资的法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第二条 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通过
第三条
第四条 资产管理公司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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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三)
(四)
第七条 资产管理公司重组与处置资产时,应与企业其他投资者协商,在同等条件下,其他投资者有优先购买权。
资产管理公司重组与处置的资产出售、转让前须由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时应充分考虑重组与处置资产的各种因素。资产评估应符合国际惯例,采用国际上普遍接受的方法。
资产管理公司应综合考虑资产评估净值、资产增值潜力、资产现状等因素,根据财政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自主确定重组与处置的资产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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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