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1-10-01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2001-07-01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2001〕165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7号)的精神,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棉花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良种棉加工厂和纺织企业)直接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均可根据买价按13%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

  本通知自20017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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