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1-09-03 |
【颁布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国税发〔2001〕98号 |
【首选类别】 | 税收制度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为贯彻落实
一、从
二、农业税收公示机关为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农业税收公示事项由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单独公示。公示方式,可以采取张榜公布等多种形式。公示方式要保证公示事项的公示效果,让群众知道。公示事项应当事先公示。各公示项目的具体公示时间、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根据本地征收管理实际情况确定。张榜公布的,应当加盖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公章。
三、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严格依法征税。对纳税农户反映的公示中存在的问题,征收机关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妥善地解决,并做好解释工作。
实行农业税收公示制度,是征收机关满足群众要求,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加强农业税收征收管理,确保具体执法行为公正、公开、公平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保证农业税收政策规定的正确贯彻执行和征收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在总结完善以往公示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切实做好此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