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国政府贷款第三类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1-07-16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2001-07-16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金〔2001〕172号
【首选类别】 金融财务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印发(关于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在《关于印发(关于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债字[1999]230号,以下简称《规定》)中,按照不同的还款责任,将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分为3种类型。其中,第三类项目是指项目单位作为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责任,转贷银行作为对外最终还款人的项目。

    为了进一步完善外国政府贷款第三类项目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下:

    一、项目单位应及早明确转贷银行。地方财政部门在上报财政部的贷款申请函中必须明确转贷银行。同时,各转贷银行总行应要求分支机构提前参与此类项目的预评估工作。

    二、财政部将适时对外提交项目。在收到国家计委对申报项目的意见后,对其中地方财政部门已明确转贷银行的第三类项目,财政部将通知有关转贷银行对项目进行评估,在转贷银行评估通过之前不对外提出,或根据贷款国的不同要求非正式地对外提出;对未明确转贷银行的,财政部将暂不向地方财政部门作出批复,也不对外提出。   

    三、转贷银行应及时反馈评估意见。转贷银缉在收到财政部的评估通知后,应在《规定》要求的期限内进行评估,并将评估和是否转贷的意见函告财政部,并抄送地方财政部门,如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无法完成评估,转贷银行应向财政部来函说明情况。对转贷银行进行评估后同意转贷的项目,在收到银行有关书面意见后,财政部正式通知贷款国有关部门将项目列入双边财政合作计划。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国家机关可以为外国政府贷款转贷提供还款保证。因此,省级以下财政部门(包括县级[含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为外国政府贷款第三类项目转贷提供的还款保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省级以下财政部门是否提供还款保证,由其根据本级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自行决定。省级以下财政部门提供担保应当审慎,需结合本地综合财力的规模、结构以及债务总量而定。一旦省级以下财政部门为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提供担保,就须严格履行担保义务,同时,享有相关权利。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全面掌握本地区下级财政部门出具担保情况,并可适当提出指导意见。

    五、对由省级以下财政部门提供还款保证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如项目单位、转贷银行和担保方出现还款方面纠纷,按有关法律程序解决,上级财政部门不负责对发生拖欠的款项实施财政扣款,但应有关方要求可以进行协调。

    六、项目单位可以适度开展对外采购等项工作。对财政部已通知转贷银行进行评估但尚未正式列人双边财政合作计划的第三类项目,项目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包括在得到财政部批复后对采购公司进行招标、对外进行技术交流,以及与采购公司共同为设备采购及草签商务合同做准备。但是,项目单位应自行承担由于项目未得到贷款国批准而带来的任何风险。

    七、对于由财政部作为对外直接借款人的有关国别的第三类项目,转贷银行在与项目单位签订转贷协议前应向财政部出具承诺函(格式见附件)。

    八、项目单位与转贷银行签署的转贷协议、与采购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书,以及采购公司与国外供货商签订的商务合同,应在有关协议、合同签订后的1个月内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承诺函(格式)

 

附件:

承诺函(格式)

财政部:

    我行愿承担以下利用___________贷款项目转贷业务,并做出如下承诺:

    项目名称:

    贷款金额(大写):

我行将严按照财政部与___________签署的《贷款协议》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对外偿还贷款的本金、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并对财政部承担所有还款责任。

 

                                          转贷银行名称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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