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1-07-03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建〔2001〕375号 |
【首选类别】 | 经济建设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精神,规范煤矿安全监察罚款收入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关于发布(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