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你部《关于收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批准证书工本费有关问题的函》([2000]外经贸计财发函字第27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鉴于你部及你部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收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批准证书工本费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此项收费与经国务院批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费形成交叉重复;同时,目前我国每年核发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批准证书份数不多,全国证书印制费用开支数额较少,可以通过正常的行政经费渠道解决。因此,不同意你部及你部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收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批准证书工本费。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