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1-06-06 |
【颁布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 | 【实施日期】 | 2001-01-01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国税发〔2001〕69号 |
【首选类别】 | 税收制度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为提高金融企业防范风险的能力,适应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调整,现就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其贷款利息自结算日起,逾期未满180天(含18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贷款利息逾期超过180天(不含
二、对已经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已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在其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逾期超过180
三、对于
四、金融企业按规定应向借款人收取的应收未收利息的复利收入,暂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五、贷款本金逾期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