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止执行军队系统若干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1-04-09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2001〕51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1号)中第三条规定的营业税免税政策停止执行。对下列单位和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照章征收营业税:

    一、军队系统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附设的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取得的收入;

    二、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承包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

    请按此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