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1-04-08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2001-01-01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2OO1〕 56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全部产权属于监狱、劳教系统的企业,即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监狱、劳教所以及地市监狱、劳教所直属的监狱、劳教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对监狱、劳教单位警戒围墙内的生产经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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