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执行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1-04-06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2001〕50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扶持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200111日至20021231日,对农村信用社继续按照6%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其中按照5%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地方税务局征收,按照另外1%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国家税务局征收。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仍按营业税应交税额中按5%税率征收的部分计征,并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

  二、从200311日起,对农村信用社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特此通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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