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止执行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文件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1-04-06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2001〕68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印发〈特定区域自用物资进口税收返还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11日起,下列文件所规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停止执行:

  一、1996328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印发〈特定区域自用物资进口税收返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6]70号);

  二、1997324日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印发〈“九五”期间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设备退还增值税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35号);

  三、19986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南沙渔业进口渔用化工原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8]104号);

  四、2000912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对河南油田2000年进口聚丙烯酰胺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财税[2000]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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