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1-04-05 |
【颁布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国税发〔2001〕38号 |
【首选类别】 | 税收制度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为了提高金融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适应银行应收未收利息财务核算办法的调整,现就银行应收未收利息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发放贷款后,其贷款利息结息日起,逾期未满180天(含18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应以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原有的应收未收贷款利息逾期
三、对纳税人
四、对纳税人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