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1-03-14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实施日期】 | 2001-01-01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税〔2001〕31号 |
【首选类别】 | 税收制度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保障性企业交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保障性企业交接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军队保障性企业中移交地方的农场、军马场,移交地方前免征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的,移交地方后,3
二、军队保障性企业中移交地方的农场、军马场,移交地方前征收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的,移交地方后,仍应征收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三、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对移交地方的农场、军马场,要掌握税源情况,加强农业税收征收管理,严格征免界限,确保农业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