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失效 | 【颁布日期】 | 2001-03-09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会〔2001〕1012号 |
【首选类别】 | 注册会计师管理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换发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通知 |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各派出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经审核,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财会[2000]1033号文件和《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安永华明等4家会计师事务所葛明等71名注册会计师换发、取得、变更、恢复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批复》财会[2000]1037号文件批准78
一、证券许可证换证工作结束后,原“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已停止使用。未取得新证券许可证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和出具业务报告。
二、已经取得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因人员流动导致具有证券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不足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