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0-10-27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政部公告〔2000〕6号 |
【首选类别】 | 国库管理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发行2000年增发500
一、增发国债定名为记账式(九期)国债(简称“本期国债”),总额500亿元,期限10年,实行浮动利率,各年付息利率按本付息期起息日当日一年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加0.3个百分点确定。
二、本期国债于
三、本期国债面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发行,不向社会发售。本期国债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托管注册,发行结束后,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