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0-09-27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实施日期】 | 2000-01-01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税〔2000〕84号 |
【首选类别】 | 税收制度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积务局:
为缓解随军家属的就业困难
—、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二、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