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失效 | 【颁布日期】 | 2000-02-01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债字〔2000〕23号 |
【首选类别】 | 国库管理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2000年支付利息的国债品种较多、数额较大,必须按各期国债发行公告或通知规定的付息日期及条件(详见附表)及时足额支付。为规范管理、简化程序、保证国债兑付工作顺利进行,现就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场所”),2000
一、付息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前
二、中央公司对各交易场所报送的注册数额进行核对,审核无误后,于付息日前6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报财政部。
三、各交易场所于付息日前
四、债权登记日为付息日前
五、付息日前
六、付息日当日恢复交易,各交易场所应对恢复交易的国债代码作特殊标记,以示区别。
七、在中央公司托管的不上市交易国债,其付息资金的申请办法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