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1999-02-11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1999-01-01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基字〔1999〕1028号 |
【首选类别】 | 经济建设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企业财务通则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计委,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节能投资公司、中国高新轻纺投资公司:
抄送: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 国有投资公司财务管理若干暂行规定 |
(一)利息支出。指公司以负债形式为经营活动筹集的各类资金,按国家规定利率提取的应付利息。
(三)委托贷款手续费。指公司委托金融机构办理贷款发放和回收业务而发生的手续费支出。
(四)业务招待费。指公司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业务交际费用。业务招待费在全年营业收入的1%以内掌握使用。
(五)业务宣传费。指公司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业务宣传费在全年营业收入的1%以内掌握使用。
(六)各种准备金。公司的准备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金、坏账准备金。
(七)管理费。指公司行政管理部门为开展投资业务及经营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公司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董事会会费、咨询费、诉讼费、税金、土地使用费、技术转让费、开办费摊销、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外事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