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 季报监测企业标识代码核对表
企业名称:─────────────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 |
企业(单位)统一代码(各级技术监督局核发) 本企业代码□□□□□□□□--□ 上一级企业(单位)代码□□□□□□□□--□ 集团企业(公司)总部代码□□□□□□□□--□ |
部门标识代码 □□□ |
所在地区(国家标准:行政区划代码) □□□□□□ |
所属行业名称:_________(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 |
经营规模 1 大型 2 中型 3 小型 □ |
组织形式 1独资公司 2非公司制独资企业 3股份有限公司 4有限责任公司 5股份合作制企业 6合资或合营企业 7企业管理事业单位 □ |
资本构成[本栏由多元投资企业填列] 1上市股份公司 2非上市股份公司 3与国有合资 4与集体合资 5与外商合资合作 6与港澳台合资合作 7与私营(含个人)合资 □ |
成立年份 □□□□ |
备用码 □□□ |
注:季报监测企业首期一次性填报。 国有企业季度监测报表填报说明
一、填报注意事项
(一)本报表由季度监测报表和标识代码核对表两部分构成。
其中:标识代码核对表的内容由季报监测企业在首期一次填报,以后若个别项目发生变化,只需更改变化内容;季度监测报表内容由季报监测企业依据季末及上年同季末资产负责表、企业损益表等财务报表及企业相关帐目,直接或分析填列。
(二)季度监测报表中,第1-7项反映企业季度经营状况的指标(第1、2、3、4、5、6、7、8、9行)和第17项“工资总额”(第28行)按本季发生额填列;其它项按季末余额数填列。
(三)季度监测报表中的“上年同季数”栏需各季报监测企业依据1998年度实际完成情况填报,以后年度不需再填报,由计算机自动转入;“下季预测数”栏中10项指标,由季报监测企业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状况预测填报。
(四)编制季度监测报表的基本口径与“国有资产年报”一致。
(五)表内各项数据四舍五入后保留整数。
二、季度监测报表指标解释
(一)销售(营业)收入(第1行):指产品、商品销售收入、各种营业收入和对外提供劳务等收入总和。按企业损益表“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本季发生额计算填列。其中:
出口产品销售(营业)收入(第2行):指监测企业出口产品、商品的实际销售收入,按国家规定当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金额填列。
(二)销售(营业)成本及销售费用(第3行):指企业销售产品、商品和提供劳务等主要经营活动的实际成本与销售(经营)活动中所支付的费用之和。应根据各行业的“产品销售成本”、“营业成本”、“商品销售成本”和“销售费用”等科目发生额计算填列。
(三)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第4行):指企业销售产品、商品和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应负担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应根据“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等科目的发生额填列。
(四)主营业务利润(第5行):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取得的利润。按企业“损益表”对应项目填列。
(五)管理费用及财务费用(第6行):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合计金额。按企业损益表中对应科目计算填列。其中:
财务费用(第7行):指企业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根据企业损益表中“财务费用”科目填列。
(六)利润总额(第8行):指企业本季实现的利润总额,按企业“损益表”对应项填列。如亏损以“-”号表示。
(七)实际上交税金总额(第9行):指企业本季依法向国家实际上交的各种流转税、所得税总额。按企业财务报表对应项计算填列。
(八)流动资产(第10行):指可以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按季末“资产负债表”对应项填列。其中:
1.应收帐款净额(第11行):企业应收帐款净额指因销售产品、材料物资和提供劳务等应向购买单位及承包方收取的各项款项扣除“坏帐准备”的净值。本项目按企业资产负债表季末“应收帐款”减去“坏帐准备”后的余额填列。
2.产成品(库存商品)(第12行):指季末库存的各种产成品(商品)的实际成本价值。按季末企业总分类帐中“产成品(库存商品)”科目季末余额填列。
3.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第13行):指企业在财产清查盘点中发现的尚待批准转销或作其他处理的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扣除盘盈后的净损失。本项目根据“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所属“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九)长期投资(第14行):指企业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十)固定资产(第15行):指企业购置使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单位价值超过标准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实际成本价值。包括土地估价价格、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家具用具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产权未确定之前,其原价也包括在内。按季末“资产负债表”对应项填列。
其中:
1.固定资产净值(第16行):指企业累计是取固定资产折旧后的金额。按季末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对应项余额填列。
2.在建工程(第17行):指企业季末各项尚末完工程的实际支出和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包括交付安装的设备价值,未完建筑安装工程已耗用的材料、工资和费用支出、预付出包工程的价款、已建筑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安装工程成本、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等。本项目应根据企业“工程物资”、“在建工程”科目的期末余额计算填列。
3.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第18行):指企业在清查财产中发现的尚待批准转销或作其他处理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扣除盘盈后的净损失。本项目根据“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所属“待处理固定资产损益”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十一)递延资产(第19行):指企业发生的不能全部计入当期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按企业季末资产负债表对应项目余额填列。
(十二)负债总额(第20行):指企业各项负债总和。按季末“资产负债表”对应项填列。其中:
流动负债(第21行):指将在一年内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按季末“资产负债表”对应项填列。
(十三)银行借款总额(第22行):指季末商业银行、金融机构对本企业的各类贷款余额的总和。本项目按企业“流动负债”、“长期负债”科目所属明细科目计算填列。其中:
长期借款(第23行):指企业还款期限超过一年以上的银行贷款余额。按企业“长期负债”科目所属明细科目计算填列。
(十四)所有者权益(第24行):指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以及形成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按企业季末“资产负债表”对应项填列。其中:
未分配利润(第25行):指企业尚未分配的结存利润,应根据企业“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季末余额填列。如为未弥补亏损,本项目应以“-”号表示。
(十五)增加值(第26行):指企业生产过程中产出超过这一过程中间投入的价值(按现行价格计算),即产出价值减中间投入。本项按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四个部分的加总金额填列。
1.劳动者报酬:指劳动者为常住单位提供服务而获得的全部报酬。包括各种形式工资、奖金、津贴及劳动者所享受的公费医疗和医疗费、卫生费、上下班交通费和单位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等。按会计报表中的相关科目分析计算。
2.生产税净额:按生产税减生产补贴后的金额计算。
3.固定资产折旧:按本季发生额计算。
4.营业盈余:按企业本季内的营业利润再加补贴的金额计算。
(十六)在岗职工人数(第27行):指企业本季实际参加生产经营的职工人数。
(十七)工资总额(第28行):指本季企业应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奖金总额。按企业“应付工资”科目借方发生额填列。
(十八)下岗职工人数(第29行):指实行劳动合同制前参加工作的企业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以及实行劳动合同制之后参加工作、合同期未满的职工中,因企业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且未在社会上找到其它工作的人员。
三、季报监测企业标识代码核对表填报说明
(一)企业(单位)统一代码:根据各级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企业、单位代码证书规定的九位代码填列。
1.当本企业为第一级企业时,本项中的本企业代码、上一级企业(单位)代码,均按本企业代码填入。
2.当本企业为第二级企业时,上一级企业代码按第一级企业(单位)代码填入。
3.当本企业为第三级企业时,则分别填入本企业代码、上一级企业代码。
4.当本企业是由不同企业合办、应填入国有股份比例较大的上一级企业代码;若股份比例相等,则填入国有股股东推举的企业代码。
5.集团企业(公司)总部代码由集团公司内所属企业填列。当本企业为母公司时,本企业代码与集团企业(公司)代码一致;若本企业为子公司以下单位,则分别填入本企业代码、上一级企业代码和集团企业(公司)总部代码。非集团型企业该代码全部填“0”。
(二)部门标识代码:中央企业按《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名称代码》填列;地方企业该代码全部填“0”。
(三)所在地区:根据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1995)填列,此码应填写企业实际所在的县或区代码。
(四)所属行业名称:根据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94)的内容和标识,填列企业主要生产或经营性质所对应的大类二位代码。
(五)经营规模:工业生产企业根据国家标准《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填列;商品流通企业根据内贸部印发的《关于颁布〈商业、粮食非工业企业大、中、小型规模界限〉的通知》(内贸行一字[1997]67号)填列,其他非工业企业根据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印发的《大中小型非工业企业划分标准(草案)》(财清办[1995]53号填列。
(六)组织形式:
1.独资公司:指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及国有企业投资设立,并做为其唯一出资人的公司制企业。
2.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指国家或国有企业投资设立,并作为其唯一出资人的非公司制企业,包括各类全民所有制实行非公司制的各类工厂、商店和饭店等。
3.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条件设立,并将全部资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承担债务责任的公司制企业。
4.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承担债务责任的公司制企业。
5.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一种兼股份制与合作制为一体的企业组织形式,指通过国有企业净资产售予本企业职工或实行全体职工出资入股,把原国有企业改造成为企业内部职工全员持股的企业。
6.合资或合营企业:指各投资方通过合资、合作及联营等方式设立的非公司制企业。
(七)资本构成(由多元投资企业填列):
本标识仅由国有资本控股或处于控制性地位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资或合营等多元投资主体企业填列。
注:国有控股是指国家或国有企业、单位做为出资人之一,国有股数额占其资本50%以上(含50%);处于控制性地位是指国有股数额虽在50%以下,但处于第一大股东地位,拥有实际控股权。
1.上市股份公司: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允许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2.非上市股份公司:指所发行股票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3.与国有合资:指国有企业之间通过合资、联营方式设立的企业。
4.与集体合资:指国有企业与集体企业通过合资、联营方式设立的企业。
5.与外商合资合作:指经我国有关部门批准,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我国境内同中国国有企业、单位共同出资举办的合资企业,以及依据一定合作条件设立的合作企业。不含与港澳台合资、合作企业。
6.与港澳台合资合作:指港澳台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我国境内同中国国有企业、单位共同出资举办的合资企业,以及依据一定合作条件设立的合作企业。
7.与私营(含个人)合资:指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含个人)通过合资、联营方式设立的企业。
(八)企业成立年份:指企业(单位)经注册或批准成立的具体年份。
(九)备用码:本码由各地区、各部门(企业集团)根据实际需要可自行规定填报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