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8-11-27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国税函〔1998〕705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北京、天津、辽宁、吉林、黑龙江、山西、河南、四川、湖南、贵州、陕西、甘肃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铁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合理解决铁路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改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亏损弥补问题,经研究,现将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未弥补亏损的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所属亏损企业汇总纳税期间发生的亏损仍未弥补的部分,由其所属株洲桥梁厂等15家亏损企业就地纳税后,用1998年度及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但连续弥补的期限不得超过4年(分摊数额见附表)。

    二、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所属亏损企业汇总纳税期间发生的亏损仍未弥补的部分,由其所属沈阳铁路信号工厂等8家亏损企业就地纳税后,用1998年度及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但连续弥补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分摊数额见附表)。     

附件1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所属企业分摊未弥补亏损明细表

    
460
548
20
224
3,448
2,597
1,503
155
1,837
515
15
603
349
625
131
序号
     
累计亏损
补亏数额

(万元)

1
中国铁路物资沈阳公司
742
沈阳
2
中国铁路物资天津公司
884
天津
3
中国铁路物资北京公司
32
北京
4
中国铁路物资成都公司
361
成都
5
丰台桥梁厂
5,559
北京
6
株洲桥梁厂
4,188
湖南株洲
7
都匀桥梁厂
2,423
贵州都匀
8
成都桥梁厂
250
成都
9
太原轨枕厂
2,963
太原
10
平顶山轨枕厂
830
河南平顶山
11
哈尔滨木材防腐厂
24
哈尔滨
12
镇赉木材防腐厂
973
吉林镇赉
13
北京木材防腐厂
563
北京
14
鞍山工务器材厂
1,008
辽宁鞍山
15
隆昌工务器材厂
212
四川隆昌
 
合计
21,012
13,030
 

附件2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所属企业分摊未弥补亏损明细表

  
1,192
1,186
582
1,734
401
441
524
209
序号
     
累计亏损
补亏数额

(万元)

1
沈阳铁路信号工厂
1,987
沈阳
2
天津铁路信号工厂
1,978
天津
3
西安铁路信号工厂
970
西安
4
天水铁路信号工厂
2,891
甘肃天水
5
北京二七通信工厂
668
北京
6
成都铁路通信设备厂
736
成都
7
天水铁路电缆工厂
874
甘肃天水
8
焦作铁路电缆工厂
348
河南焦作
 
合计
10,452
6,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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