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外合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8-08-04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1998-08-01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字〔1998〕119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了统一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及中外合资商业企业的出口退(免)税政策,鼓励中外合资商业零售企业、台商合资企业和合资连锁企业(以下简称“商业合资企业”)出口国产名优商品,实现外汇自求平衡,经研究,决定对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商业合资企业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海第一八佰伴有限公司等20家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合资企业收购自营出口的国产货物,按现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20家商业合资企业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商业合资企业分店(分公司、分部)出口的货物,不予办理退税。

    二、商业合资企业收购自营出口业务准予退税的国产货物范围,按照外经贸部核定的出口经营范围执行。对其收购的超出外经贸部核定出口经营范围的出口商品,以及其代理其他企业出口的业务,不予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也不得办理退税。

    三、本通知从199881日起执行,具体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

    附件:20家商业合资企业名单

附件:20家商业合资企业名单

    1、上海第一八佰伴有限公司;

    2、上海华润有限公司;

    3、上海佳世客有限公司;

    4、北京燕莎友谊商城有限公司;

    5、广东华联百老汇商贸有限公司;

    6、天津华信商厦有限公司;

   7、天津正大国际商业大厦有限公司;

    8、北京新东安有限公司;

    9、大连国际商贸大厦有限公司;

    10、青岛第一百盛有限公司;

    11、汕头经济特区金银岛贸易有限公司;

    12、上海东方商厦有限公司;

    13、青岛佳世客有限公司;

    14、武汉来来百货有限公司;

    15、深圳沃尔玛易初有限公司;

    16、中土畜万客隆有限公司(包括一个中心店、两个直属连锁店);

    17、华越洋华堂有限公司(包括一个中心店、两个直属连锁店);

    18、广州正佳商业公司;

    19、郑州丹尼斯购物中心;

    20、厦门SM商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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