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废止 | 【颁布日期】 | 1991-11-12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1991-11-12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农字〔1991〕224号 |
【首选类别】 | 农业财务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财政支农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科学、规范地管理财政支农资金,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在总结各地财政部门试行财政支农资金按项目进行管理的经验基础上,起草了《财政支农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提交今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项目管理的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立项单位可根据项目规模和管理需要,把项目划分为总项目、分项目和子项目,实行分层次管理。
第七条 为明确经济责任,立项单位要与项目承包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定合同。项目总承包单位向立项单位负责;项目分承包单位向项目总承包单位负责;项目承包实施单位向项目分承包单位负责。
第八条 由财政部门确立的项目,其立项、评估论证、项目实施中检查和竣工验收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财政部门参加。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共同确立的项目,由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组织。
第九条 项目承包单位要根据协议或合同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向立项单位反馈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立项单位的指导监督。
第十条 立项申请 要求立项的单位和部门必须根据财政体制和财务关系,以书面形式,逐级申请立项。
第十一条 项目方案设计 项目单位要根据立项单位的要求进行项目方案设计,项目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背景材料,包括资源条件、经济发展状况等; 2.项目建设区域、地点、内容及建设规模,项目建设周期; 3.项目建设的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 4.主要措施; 5.项目效益,包括新增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 6.组织领导。
第十二条 项目方案的评估论证 (一)由立项单位组织评估小组,对项目方案进行评估论证。 (二)评估论证包括以下内容: 1.技术可行性; 2.组织体制可行性; 3.财务可行性; 4.经济可行性, 5.社会可行性; 6.生态可行性。 (三)项目评估小组对项目方案进行全面的评估论证和实地考察后,向立项单位提出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项目审批和签约 项目承包单位根据评估报告所提的意见,修改项目方案,形成最终可行性报告并制定具体实施计划,报立项单位审批。 可行性报告和实施计划经批准后,项目承包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应与立项单位签定合同,正式成立项目。
第十四条 拨(借)款程序 (一)拨款。项目承包单位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向立项单位提出拨款申请,立项单位根据合同或协议规定,采取一次性全额拨款,按比例分期拨款或按工程进度预拨款、项目竣工后再补拨款等形式拨付资金。 (二)借款。项目承包单位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向立项单位提出借用周转金申请,立项单位直接或委托有关机构与承包单位办理借款手续。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情况反馈 (一)项目承包单位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按季或半年如实填报反馈报告,向立项单位反馈项目资金使用及项目建设情况。 (二)反馈的内容包括: 1.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2.项目建设进度; 3.项目竣工报告; 4.项目效益(建成后连续五年的效益情况)。
第十六条 项目检查验收 (一)由立项单位组织检查验收小组,根据立项单位和项目承包单位签定的合同或协议以及项目可行性报告的要求,对完成的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并向立项单位提出检查验收报告。 (二)立项单位根据检查验收小组提出的检查验收报告,对未达到合同规定要求的管理、实施单位以及有关人员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行政及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实行项目管理的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财政支农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