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失效 | 【颁布日期】 | 1991-09-02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林业部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农字〔1991〕272号 |
【首选类别】 | 农业财务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黑龙江省财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财政部驻大兴安岭地区中央财政驻厂组、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吉林省林业厅、内蒙古自治区林分局、黑龙江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 为解决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的“森林保护费”(指护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的经费列支问题,林业部、财政部曾于1988年以林财字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