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失效 | 【颁布日期】 | 1991-05-17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1991-05-17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国债字〔1991〕41号 |
【首选类别】 | 国库管理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1991年到期国债兑付办法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银行管辖分行重庆、沈阳、珠江(广州)分行;邮电部邮政储汇局;交通银行总管理处:
一、向个人发行国债在
二、
三、今年到期各年度国债,利息从该债券发行年度的7月1日计到1991年6月30日。
四、
1.向个人发行的
2.1982至
3.1981年向单位发行国库券,在
六、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