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做好国家债券反假防假工作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0-06-19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国债字〔1990〕61号
【首选类别】 国库管理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做好国家债券反假防假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最近人民银行和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国家债券反假防假工作的通知》,对国家债券的反假防假工作做了部署。现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今年到期国债券的还本付息即将开始,请各地在兑付工作中,务必严加防范,重视反假防假工作。一经发现假券,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逐级上报财政部。

  附件:一、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做好国家债券反假防假工作的通知

     二、关于在南宁市发现伪造1984年壹拾元券面额国库券的通报(略)

附件一: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做好国家债券反假防假工作的通知              (银发[1990]96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公安厅(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交通银行:

  随着国家债券发行、兑付量的增加以及证券市场的开放,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各种手段,涂改、挖补、伪造国家债券,用以倒卖或企图兑付骗取现金,破坏国家财政、金融秩序,扰乱社会治安,同时也危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1989年仅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地区银行系统就发现了2231982年发行的面值为壹圆的国库券被涂改为壹佰圆的伪造券。其他地区也有类似情况发生。今年我国将进入还债高峰期,兑付债种繁多,数量大,因此必须对国家债券的反假防假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各级公安机关、各级人民银行、专业银行、综合性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必须提高警惕,严加防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兑付国家债券的查验工作。今年城乡居民办理兑付的债券种类很多,其中有1981年至1985年发行的国库券、1988年发行的国家建设债券。各承办单位要对经办同志进行具体的防伪教育。兑付工作开始前,要组织经办同志熟悉应兑付债券的种类;在办理兑付工作中,要认真查验券面金额、号码、图案、花纹、颜色等有无涂改、挖补、伪造,以免误收、误兑。

  二、严格划分残破污损国家债券的兑付界限。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银发[1989]304号《关于政府债券残破污损如何兑付处理问题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严格划分残破污损债券的兑付界限,对于故意涂改、挖补、拼凑,造成国家债券残破污损的,一律不予兑付。

  三、各经办银行在办理国家债券兑付工作中,如发现伪造或拼凑的债券,要认真查明情况,追究来源,并及时与公安机关联系。如发现机制假券,及时送公安部门鉴定,组织力量进行侦破。经办银行应同时书面报告上级银行。

  四、要加强侦察破案工作。各地公安机关要在依靠群众开展反假工作的基础上,做好专案侦破工作。对已经发现的假券案件,要抓住不放,一抓到底,迅速破案。对于已经破案尚未处理的案件,要抓紧审理,依法移送司法部门惩处。其中重大案件的追查处理情况请报公安部并抄报人民银行总行。

  五、各地公安机关和银行要加强联系,互通信息,密切配合,深入分析研究伪造债券的犯罪情况和规律、特点,及时发现和打击犯罪分子。在发案较多的地区,要在一定范围内,介绍假券的特征及犯罪分子惯用的手法,以便采取措施,加以防范。

  六、关于国家债券反假防假的教育工作,一般只在银行有关人员中进行,不在群众中公开宣传,更不要将发现的假券翻印张贴,以免引起群众思想混乱,影响国家债券的声誉。各地可利用报纸、电台、刊物等宣传形式,正面介绍国家债券的基本知识,提高城乡居民对国家债券反假的警惕性。

  七、从今年起,各地要把国家债券的反假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行国库部门年终工作总结中要有国债反假工作的内容,并随时将该项工作的情况,问题及有关建议报告总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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