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1990-06-19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国债字〔1990〕61号 |
【首选类别】 | 国库管理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关于做好国家债券反假防假工作的通知 |
最近人民银行和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国家债券反假防假工作的通知》,对国家债券的反假防假工作做了部署。现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今年到期国债券的还本付息即将开始,请各地在兑付工作中,务必严加防范,重视反假防假工作。一经发现假券,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逐级上报财政部。
附件:一、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做好国家债券反假防假工作的通知
二、关于在南宁市发现伪造
附件一: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公安厅(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交通银行:
随着国家债券发行、兑付量的增加以及证券市场的开放,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各种手段,涂改、挖补、伪造国家债券,用以倒卖或企图兑付骗取现金,破坏国家财政、金融秩序,扰乱社会治安,同时也危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一、加强兑付国家债券的查验工作。今年城乡居民办理兑付的债券种类很多,其中有1981年至1985
二、严格划分残破污损国家债券的兑付界限。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银发[1989]304
三、各经办银行在办理国家债券兑付工作中,如发现伪造或拼凑的债券,要认真查明情况,追究来源,并及时与公安机关联系。如发现机制假券,及时送公安部门鉴定,组织力量进行侦破。经办银行应同时书面报告上级银行。
四、要加强侦察破案工作。各地公安机关要在依靠群众开展反假工作的基础上,做好专案侦破工作。对已经发现的假券案件,要抓住不放,一抓到底,迅速破案。对于已经破案尚未处理的案件,要抓紧审理,依法移送司法部门惩处。其中重大案件的追查处理情况请报公安部并抄报人民银行总行。
五、各地公安机关和银行要加强联系,互通信息,密切配合,深入分析研究伪造债券的犯罪情况和规律、特点,及时发现和打击犯罪分子。在发案较多的地区,要在一定范围内,介绍假券的特征及犯罪分子惯用的手法,以便采取措施,加以防范。
六、关于国家债券反假防假的教育工作,一般只在银行有关人员中进行,不在群众中公开宣传,更不要将发现的假券翻印张贴,以免引起群众思想混乱,影响国家债券的声誉。各地可利用报纸、电台、刊物等宣传形式,正面介绍国家债券的基本知识,提高城乡居民对国家债券反假的警惕性。
七、从今年起,各地要把国家债券的反假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行国库部门年终工作总结中要有国债反假工作的内容,并随时将该项工作的情况,问题及有关建议报告总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