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失效 | 【颁布日期】 | 1990-04-13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1990-04-13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国债字〔1990〕30号 |
【首选类别】 | 国库管理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个人持有的各种国债券在1990年到期兑取本息的办法 |
附件:《个人持有的各种国债券在
(一)按照各年国债券条例、通知的有关规定,在1990年到期可兑取本息的国债券是:1981
(二)
1985年国库券、
(三)今年到期的各年度国库券,还本付息期为7月1日至9月30日,利息从该债券发行年度的7
兑付期过后,每个大中城市和县市的财政、银行仍应设有一至二个机构,常年办理国债兑付业务。在10
(四)个人购买的
(五)
(六)
(八)
(九)上述各年度国库券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