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1990-02-13 |
【颁布单位】 | 国家税务局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国税发〔1990〕20号 |
【首选类别】 | 税收制度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
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南、江西、云南、贵州、广东、海南省、广西壮族旅游区、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
为了鼓励外国企业开采我国陆上石油资源,现将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外国企业在华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所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缴纳所得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中有关“从事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从事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
三、除另有规定者外,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及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制定的有关对从事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规定,均适用于从事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
四、开采陆上油(气)田所取得的原油和天然气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的规定,缴纳5%
五、从事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应按照1951年8月8日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房产税;按照195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