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占用已开发的盐田应照征耕地占用税的复函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0-01-31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农税字〔1990〕6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油田开采建设占用盐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请示

山东省财政厅:

  你厅鲁财农字(1990)第2号《关于油田开采建设占用盐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为了保护盐农的盐田资源,对于胜利油田石油管理局占用已开发的盐田应视同占用耕地,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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