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债券残破污损及未到期债券提前兑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失效 【颁布日期】 1990-01-22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国债字〔1990〕9号
【首选类别】 国库管理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

  最近各地来函询问政府债券(包括国库券、重点建设债券、保值公债、国家建设债券)残破污损以及购券人出国定居,债券能否提前兑付的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政府债券残破污损的兑付处理办法,可比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银发[1989]304号通知及附件办理。

  二、购券人全家出国定居,需提前兑付的问题,可比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83)财综字第8号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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