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1989-12-09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1990-01-01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农税字〔1989〕106号 |
【首选类别】 | 税收制度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
我部
一、我部核定各地区的平均税额每平方米在5元(含5元)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按2元计证;平均税额每平方米在5
二、国家在老少边穷地区,采取以工代赈办法修筑的公路,交税确有困难的,由省、自治区财政厅审查核实,提出具体意见,报经财政部批准,可酌予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