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失效 | 【颁布日期】 | 1989-07-25 |
【颁布单位】 |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建总发字〔1989〕136号 |
【首选类别】 | 经济建设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财政部关于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行财政职能的通知 |
为贯彻财政部(
一、积极代行好财政职能。财政部继续委托我行管理建筑业财务,并具体规定了管理中央级建筑企业财务的主要任务,各级行应据以认真贯彻执行。原未管理地方级建筑企业财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要迅即同当地财政部门联系,争取财政部门能够参照财政部(89)财办字第4
二、努力搞好内部建设。各行应加强基础工作,坚持财务与信贷管理工作相结合,对建筑企业财务与信贷实行统一管理,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做到定岗、定员、定责,明确业务内容和要求,要稳定干部,充实人员,提高素质,以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各行要建立企业基础档案,注意搜集有关资料和数据,并进行整理和分析,及时准确编报经办企业的会计报表,全面历史地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三、各行要大力帮助建筑企业加强成本、利润、资金等财务管理工作,帮助企业加强经济核算,挖掘企业资金潜力,加速资金周转,减少资金占用,帮助企业清理回收拖欠工程款。要经常深入企业开展调查研究,要急企业之所急,想企业之所想,帮助企业解决我们能够解决的问题,建立良好牢固的银企关系。
四、各级行要处理好与同级财税部门的关系,要主动做好工作,争取他们的支持和配合。我行对建筑业财务管理的范围,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外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公司等建筑企业。建筑业财政预算收支计划,总行要在财政部核定的数额内具体分配到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下一年度起总行将在财政部下达预算收支计划的同时,抄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再由各行层层落实到建筑企业,具体组织执行。由建设银行负责建筑业税收征管工作的,要保证税款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其他地区对建筑业所得税税率的确定和调整,根据财政部(86)财办字第
五、财政部
六、不断完善建筑业各项改革。各行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调查研究国家对建筑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结合国家新增税种和实行计划利润制,合理调整企业的承包基数,有条件的地区可协同企业试点“全员风险抵押承包责任制”,并帮助承包企业采取多层次、多方面的配套改革措施;要配合有关部门坚持不断完善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和百元产值利润双率控制的地区要认真总结经验,并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
七、贯彻治理整顿的方针,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整顿建筑市场和清理整顿公司工作。各行要抓住有利时机,积极参与有关部门对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资质复审工作,办好清理整顿公司的财务登记,不断加强施工企业财务管理,促进房地产开发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尽快走上正轨,并要帮助其他新兴建筑企业建章、建制,充分发挥我行代行财政职能的业务优势,利用我行长期从事建筑业财务管理工作积累的经验,广泛联系吸引客户,增加存款,壮大我行资金实力,进一步支持建筑业的发展。
八、加强房地产开发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各行要针对房地产开发公司财务管理工作新、缺乏经验的特点,重点抓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要帮助开发公司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贯彻总行、财政部颁发的《国营城市建设开发企业成本管理办法》和《国营城市建设开发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财务规定,正确地核算成本和利润,努力提高开发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