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1989-06-14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 【实施日期】 | 1989-06-14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89〕财国债电字4号 |
【首选类别】 | 金融财务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国务院关于对单位持有一九八一年至一九八四年发行的国库券推迟三年偿付本息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银行各管辖分行、重庆、沈阳、珠江(广州)分行、交通银行:
一九八九年国库券兑付工作即将开始,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有条件的地方,财政部门及邮政部门的储蓄网点也可办理还本付息工作(具体办法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