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失效 | 【颁布日期】 | 1989-04-12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国债字〔1989〕2号 |
【首选类别】 | 国库管理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1989年国库券条例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银行各管辖分行及重庆、沈阳、珠江(广州)分行,总后勤部:
1989年国库券发行工作即将开始,为了便于各地做好发行的准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
三、
四、在国库券发行工作中,国库券的数量、券别需要增拨或调整的,各地人民银行可直接向同级国库券推销办公室反映,由推销办逐级上报中央国库券推销委员会统一调配。
五、为了便于及时调度资金,各级财政、银行应密切配合,积极组织债券款项入库。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积压挪用。各级国库券办公室每月上报数字,必须与同级国库核对一致,并加盖其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