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失效 | 【颁布日期】 | 1989-03-09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商字〔1989〕35号 |
【首选类别】 | 经济建设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关于1989年调整部分粮油收购价格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粮食厅(局)、人民银行分行:
根据国家物价局、商业部
一、稻谷、小麦、玉米和菜籽油(籽)、葵花油(籽)、花生油(仁)棉籽油(籽)的比例收购价调高后,国家库存的平价粮油,按1989年
二、上述粮、油比例收购价调高后,新增加的超购加价款,由中央财政负担。新增加的统购价款,由用粮、油地区或单位负担,预算上列“粮油价差补贴”支出科目,不得在粮食企业收入中退库。新增粮、油加价款的具体拨补与结算办法,按财政部、商业部(85)财商字第49
三、农村返销粮油的价格,凡已实行购销同价的,按调整后的比例价格供应、凡按统购价供应的,按调整后的统购价格供应。农村返销粮油的供应价格调整时间,原则上从1989年
四、上述粮、油比例收购价格调高后,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