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追回属于银行被盗窃被骗贪污的赃款应依法判处的复函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88-12-31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预字〔1988〕77号
【首选类别】 预算管理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

河南省新安县财政局:

  你局十二月二十九日电报收悉。根据我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政法机关依法追回属于银行被盗窃、被骗贪污的赃款,应按照国家有关判决原则判处,或上缴国库,或判归原单位。  此外,按照我部《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中央各有关部门制定有关单项实施办法,需经我部同意后联合下发。凡未经我部同意,并与我部《办法》规定相抵触的,均以我部《办法》规定为准,以便维护罚没财务制度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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