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失效 | 【颁布日期】 | 1988-12-19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会字〔1988〕97号 |
【首选类别】 | 注册会计师管理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关于请示会计、审计法规有关企业决算查帐验证问题的报告 |
你厅苏财会
一、对于国营企业年度决算的审批问题,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历年发布的有关规定,应当由各级财政机关负责。审计机关或受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提出的审计(查帐)报告,财政机关审批时可以作为可靠性的依据。但认为有必要时,有权重新进行审查。
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审计条例》规定,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责任,是在本单位和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因此,内部审计机构不能对外提供审计(查帐)报告,其向本单位负责人提供的有关报告,不能作为财政机关审批决算的依据。
二、按照国务院
三、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的规定,财政部负责全国国营企业的成本管理,地方各级财政机关按照《条例》和财政部制定、批准的规章,负责所属地方国营企业的成本管理,因此,企业成本费用的列支问题除《条例》中规定的项目外,其他应当根据财政部或地方各级财政机关规定执行。对于审计费用问题,财政、税务、审计机关查帐不应收费;其他委托审计(查帐),应当执行由委托人付费的规定。你地区对于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委托审计费用的列支,可由你厅根据具体情况作出适当的规定,通知有关单位执行,并抄送我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