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失效 | 【颁布日期】 | 1988-12-18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预字〔1988〕59号 |
【首选类别】 | 经济建设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国务院关于印发投资管理体制近期改革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银行分行、审计局,加发成都、深圳、南京市财政局、建设银行分行、审计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
一、抓紧检查清理
二、为加强建设单位的资金管理,把结余资金控制在正常的额度,拟对1987年12月31日以前预算内拨款及“拨改贷”形成的在建工程和结余资金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并由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银行批复的
竣工项目结余资金,包括以前年度建设单位上交主管部门的结余资金,均应按项目级次和投资渠道进行处理。属于地方预算拨款形成的结余资金,应全部交地方;属于中央预算拨款形成的结余资金,应全部上交中央;属于预算内拨改贷投资形成的结余资金,应尽快归还其贷款。各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均不得长期挂帐。
各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应上交的结余资金,应交存建设银行经办行,由建设银行逐级汇总,专户存入建设银行总行或分行“集中上交中央(地方)财政资金户——清理结余资金户”上交中央的部分中,
实行基本建设基金制以后,建设项目竣工后的结余资金,不得同基本建设基金混同使用,不得擅自用于扩大工作量和设立小金库。
三、对
四、清理工作务必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