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央驻外地单位的集团购买力仍应由地方控办审批的通知

【时 效 性】 废止 【颁布日期】 1988-07-07
【颁布单位】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控购字〔1988〕18号
【首选类别】 预算管理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工作范围(工业交通部分)的具体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加发南京、成都市控办:

  最近天津、江苏、福建等地控办来人来电反映,财政部(88)财工字第212号通知关于《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工作范围(工业交通部分)的具体规定》的第四条:“对中央企业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审批工作,可与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商量确定。如同意,可由中企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对这条规定如何执行,要求全国控办给予明确,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中央企业(含各个行业)申请购买国家规定的专控商品,各地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可以对单位申请购买的专控商品是否符合《紧急通知》精神,所用资金是否符合规定,提出审查意见,供控办审批时参考。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压缩开支的紧急通知》第三条,单位购买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必须经各级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机关逐项审查,从严审批的规定,在各地的中央企业购买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仍应统一由各级控办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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