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废止 | 【颁布日期】 | 1987-10-28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工字〔1987〕210号 |
【首选类别】 | 经济建设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关于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的会议纪要 |
国务院决定,从
一、青岛、黄埔、连云港、烟台、南通五港,“七五”后四年实行以收抵支,财务包干的财务体制,收大于支的数额,定额上交国家;支大于收的资金缺口,由国家从拨改贷投资中补给,一定四年不变。
收支相抵范围:收入中包括应交中央财政的所得税、调节税、定额上交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建筑税;支出是指“七五”后四年国家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安排的拨改贷投资。应交的工商各项税收和地方各税,仍按税法规定缴纳,不在收支相抵范围之内。
下放的五个港口,“七五”后四年应缴纳的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已按1986年实际交纳的税额抵顶财政收入(黄浦港是测算数字),今后企业应按规定照章纳税。
二、各港口
三、这次下放的五个港口,其固定资产折旧率,从1987年1月1日起按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四、港口下放后,国家给了不少照顾,国家让利的部门,全部作为生产发展基金,用于港口的技术改造和建设。企业原留利中的三项基金的计提,以企业实现利润扣除国家让利(全部作为生产发展基金)后,按第二步利改税的计算方法和核定的比例计提使用。
五、港口下放后,地方财政部门要加强财务监督和管理,企业要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向所在市财政局报送预决算和月份快报。年终决算和月份快报抄报财政部和交通部各一份。下放港口的年终决算由市财政局审批。
六、下放港口所在市财政局将下放港口作为预算内企业进行管理。对这些单位原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内管理的收支数字,地方财政收支月报中可不反映,港口要按季向地方财政报送分项目的收支结余情况表,年终决算具体办法将另行下文。
七、港口下放后,“七五”后四年的非贸易外汇收入50%上交国家,50%留给港口。
八、分配给下放港口的国库券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按附表一所列数额由交通部划转到地方财政。